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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产品跨关区退货形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退货产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产品仅答应退至展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事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所)。
三、展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事务的企业应标准运营,并具有独立的作业功用区,相关出产作业体系数据应向海关敞开或与海关信息化体系对接。